她为何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
内容更新时间:2007-09-10 16:22:25来源:闽侯乡音报
■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1997年,年近60岁的黄某某与陈某某开始一起共同生活,并按当地习俗宴请了双方的亲友,但事后黄、陈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22日,陈某某因病去世,陈某某与前妻所生的6个子女将其遗留财产进行了分割。黄某某得知后,认为陈某某系其“丈夫”,自己有权分得遗产,因交涉未果,黄某某以遗产继承纠纷为由将陈某某的6名子女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调解无果,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合法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使男女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规定的结婚条件,法律也不会承认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各种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这一实际状况,为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人民法院在婚姻审判实践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默认了这种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存在,将其视同为合法婚姻。随着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婚姻家庭文明的发展,为严肃执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也有了更为严格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此,判断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也就是说,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的,如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不符合的,则以同居关系对待。双方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以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双方因同居期间存在财产侵害或子女抚养纠纷的。
结合本案事实,黄某某从1997年即与陈某某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定性为同居关系,相互间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故法院判定黄某某对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