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都有效吗?

内容更新时间:2007-06-26 22:00:52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2004年8月初,闽侯一女子吴某经人介绍与台湾男子赖某相识,在介绍人的主持下,双方很快就“婚事”达成一致。数日过后,在吴某付了两万元给介绍人之后,两人于8月6日相约到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新婚”后的赖某在结婚登记后的第三天就返回了台湾。此后,“夫妻”间通过电话联系。两个月后,赖某变更了电话号码,双方联系就此中断。
      2005年4月吴某向县法院起诉,请求与赖某“离婚”。因被告早已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在2005年7月3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就在本案的公告期尚未届满之时,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同年11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14版中的一则涉台婚姻案件的公告中发现了一个熟悉的名字———“赖某”,经与审理该案的法院联系,核对两案被告的身份证、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后,确认两案中的赖某系同一人。后经查明,被告赖某在2004年8月5日与南平女子范某某登记结婚后,随即又马不停蹄地于次日来到福州与闽侯女子吴某登记“结婚”。县法院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赖某重婚,吴某与赖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无效婚姻的确认之诉,无效婚姻我国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它指的是婚姻法否定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保证结婚同时符合实质条件、程序条件。无效婚姻的特点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情况下,通过欺骗、隐瞒等方式办理了结婚登记,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违法婚姻的状态仍在持续之中。
      从法律程序上,无效婚姻诉讼属于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作出的无效婚姻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如果其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对这一部分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指男女双方有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如表兄妹,表姐弟等。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就本案而言,因被告赖某通过欺骗的手段,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在与其他女子登记结婚后,又与本案原告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构成重婚。至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前一个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使吴某与赖某之间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没有消失,为此县法院在掌握了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宣告了吴某与赖某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