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未登记 承担责任方式如何认定?

内容更新时间:2007-04-01 19:26:54来源:闽侯乡音报

□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郑贤杰   江 静


[案情简介]
      原告福建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于2005年元旦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车辆给被告公司销售。合同签订后,自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5年9月15日止,原告共向被告公司提供了26辆汽车,价值为人民币2497840元。被告公司确认收到前述车辆,但未支付货款。2005年11月,被告金振武、程晓晰同意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并交付了产权证。但被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金振某、程晓某也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振某、程晓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显属过错,两被告应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担保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后生效。本案的两份抵押合同均未登记,故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原告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应承担何种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以承担过错责任比较合理。
      过错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的过错致使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责任前提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即债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客观上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损害是因债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丧失导致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3、当事人具有过失,包括客观上的过失,如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主观上的过失,如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4、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是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的,抵押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债权人自身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合同责任,这种责任是介于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既非缔约过失责任,也非违约责任,是因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发生效力障碍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针对生效合同而产生的。所以两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