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未果,能否构成卖淫嫖娼?
内容更新时间:2006-12-19 15:52:18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21日晚,黄文某经本村村民李东某介绍,到本村妹哥厝欲嫖宿卖淫妇女马宝某,被闽侯县公安局下属公安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该派出所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侯公(治)决字[2004]第6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黄文某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黄文某认为其虽有嫖娼意图但尚未发生性行为,因而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理决定。黄文某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文某于2004年11月21日晚在鸿尾乡官路村妹哥厝以30元人民币为嫖资嫖宿卖淫妇女马宝某的事实,有黄文某、马宝某及李东某的讯问笔录为证据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闽侯县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公复[2003]5号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尽管原告黄文某与卖淫妇女马宝某尚未发生性行为,但主观上达成卖淫嫖娼的一致意图,且已经着手实施,仅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此行为已经构成卖淫嫖娼。被告对黄文某行为所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闽侯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黄文某与卖淫妇女马宝某尚未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是否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