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个体私营企业非法解散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内容更新时间:2006-12-19 15:11:4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件简介:

 

近日,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典型的挂靠个体私营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03年,原告闽侯县祥谦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被告闽侯县厚福茶厂签定《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闽侯县厚福茶厂向原告借款本金97万元,由闽侯县尚干镇后福村经济合作管理委员会对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债权人多次催促,被告仍不还款。事实上,被告闽侯县厚福茶厂虽名为村集体企业,实际上是挂靠集体的个体工商户,村未出资、未参与分配也未参与经营,而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林增某个人出资,经其家庭共同经营管理,所得利润也由其家庭所有。由此,原告认定该企业实为个体工商户,向法院请求闽侯县厚福茶厂、林增某、闽侯县尚干镇后福村经济合作管理委员承当还款义务。

 

    县法院审理查明,闽侯县厚福茶厂在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中,明确记载该企业为闽侯县尚干镇后福村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法人。在工商局变更企业注册资金时,闽侯县尚干镇后福村仍有投资47.8万元,且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报告中仍明确记载该企业为集体企业法人。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不足以认定闽侯县厚福茶厂为个体工商户,法院判决由被告闽侯县厚福茶厂承当还款责任,担保人闽侯县尚干镇后福村经济合作管理委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案说法:

 

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原告贷款本金97万元最终由被告闽侯县厚福茶厂来承担债务还款责任,而林增某个人不承担责任。实际上,原告的贷款已由林增某个人所用,而还款义务主体闽侯县厚福茶厂个体私营企业已多年停产、歇业,多年未年检,企业已名存实亡,但尚未清算债权债务,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该企业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类似案件是法院执行难度最大的系列案件,此类贷款案件如不多加控制,必然造成国家资产重大损失。

 

 

(本报记者 陈建鋆 通讯员 卢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