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内容更新时间:2009-08-31 10:47:19来源:闽侯乡音报

“原来的仓库,已成为本村加工场。”
 
当年的粮食仓库,如今已破败不堪。
 
      我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在历史上曾经创造过辉煌的成就。但由于长期受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农业生产十分落后。解放后,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可生产力水平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仍极其低下。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县农民同样从事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耕作。实行土地改革后,由于社会制度及土地制度的改变,农民在 “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下,开始在原来变工组的基础上组织固定的常年互助组,解决农业生产中劳动力、畜力不足,提高劳动生产率。于是,成立于1951年3月中旬的荆溪乡溪下村“苏则庆互助组”成为福州第一个农业互助组,同时也是省级试办单位。
      随后,全县各地相继成立了“互助组”,并发展壮大。采用互助组的生产模式,不仅解决了因劳力、蓄力不足造成的劳动生产率低的问题,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同时也影响着此后的农业生产和发展。
互助合作  效益提高
      “土改前,溪下村农民的手中就有了土地,加上土改后分得的田地,平均每人占有的田地达到了4亩。”现年83岁、当初曾参加苏则庆互助组劳动的溪下村老人董学贵说,“这么多土地,种植双季稻,单靠一家一户单干,肯定忙不过来。通过参加互助组,减轻了劳动强度,还增加了粮食产量。”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解决劳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由几户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分散经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所有。互助组实行劳力互助,并对农活进行统筹安排,实行全年互助,生产费用各户自负,产品收入随耕地归各户所有。组员的劳动实行评工记分,按农活季节结算,各户将所得的工分与应付的工分对抵,长短折算成钱或谷子。除稻谷外,有的互助组还集体种植其他作物,收获则按工分分配。由于实行换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
      据老人回忆,当时的“苏则庆互助组”,由9户贫雇农组成。1951年3月,在省农委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原来的临时互助组改建为常年互助组。经过民主讨论,制订了粮食增产计划,并在《福建日报》发表向全省农民挑战的公开信,表示响应国家号召,用增产的粮食捐献给国家,以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福建日报》为此专门刊发《向苏则庆互助组学习》的讨论。“苏则庆互助组”80亩水田当年即获丰收,实现增产一成半,并组织副业收入276万元(旧人民币)。
      当年曾在福鼎茶厂工作、现年86岁的林书春老人介绍说,当时,“苏则庆互助组”的做法还经常在报纸和《左海乡音》电台上刊播。
互助合作  广泛发展
      在试点实行“苏则庆互助组”的同时,县委在四区尚干辅翼、地委在一区城门潘墩,分别试办了黄依刘、郑守金等常年固定互助组。此后一区城门王珠英,七区荆溪朱如香、肖兆隆和十区白沙上塅何宝玉等互助组也相继兴起。至1951年秋,全县共办常年固定互助组50个。这些互助组大小工都互助,抓住农时季节,适时选用良种、播种插秧、精耕细作,并进行抗旱、除虫等农事活动,使粮食生产获得增产增收。黄依刘互助组1951年产量比当地个体农民每亩多收10~15公斤,增产2成,并有副业等收入300多万元(旧人民币)。互助组在农民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至1951年底,全县发展常年性互助组2167个,参加农户18748户,占农户总数16%;发展季节性互助组6452个,参加农户30980户,占农户总数26.3%。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农业互组合作的决议(草案)》,指示全党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互助合作迅速发展。1952年,互助组发展到4802个,入组农户41192户,占农户总数的56.28%。
农业合作化运动波澜壮阔
      随着农业互助组的不断发展壮大,农业耕作先后矛盾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少互助组因此垮台,农业合作化进程出现波动。1952年1月,闽侯四区西塘白武村自发办起了土地私有、评定入社、统一经营的白武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同年6月,县委配合省农委工作组对白武初级社进行整顿试办,实行土地、耕牛入股,统一经营;在所有制上既保留私有制度又提取一定积累作为公共财产;在农产品分配上,兼顾“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并实行“三定”(定质、定量、定分配)有奖有赔制度;在劳力管理上,实行以“小段包工”为核心的生产责任制,划分小组,实现分工分业,克服窝工现象,提高劳动生产率。白武初级社也因此成为闽侯县第一个初级社。此后,辅翼乡“黄依刘初级社”、潘墩乡“郑守金初级社”等也相继成立。初级社里,土地虽然仍为私有,但已不是农民个体经营,而是集体经营,土地只参加分红,主要分配部分是参加劳动所得。初级社是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演变的过渡阶段。
      1953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文件下达,当年全县办起初级社34个。1954年就建立新、老社293个,分布于16个区的113个乡,重点区基本达到乡乡有社,入社农户3725户,占总农户的3.37%,平均每社12户。到1955年,全县农业合作化达到高潮,初级社迅速发展,至年底,全县办起848个初级社,入社农户达16214户,占总农户的22.15%。
      互助合作的发展,不仅为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更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据闽侯县委1954年10月7日的总结报告称:据124个社统计夏收量为246.9493万斤,平均亩产为404斤,比前一年平均增产11.5%;另据89个社的统计,副业总收入达36.3893万斤,占总收入的12.8%。
      1954年9月,中共福建省委、闽侯地委派出工作组到闽侯城门、荆溪两乡搞高级社试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无代价入社,取消土地分红,耕牛及大农具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营,个体农民成为集体社员,并全部实行“按劳分配”。同年10月,荆溪溪下高级社,成为福建省最早的高级社之一。1958年全县农业生产高级社达到254个,参加农户77160户,占总农户数的84.72 %。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
      虽然在农业合作化进程中,也曾出现盲目扩大合作规模,强迫、命令农民入社等急躁冒进倾向,但随着合作化程度的加深,大量劳动力得以解放,从而促进了副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闽侯县委1954年11月22日的检查报告显示,仅平原区的鳌峰乡、半山区的龙琯乡和山区的大坂洋乡分别剩余劳力35300个。当地利用剩余劳力从事开荒、养殖及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等副业,实现副业及其他经济生产收入13.2638万斤,占总收入的16.8%。同时,还修建了农田水利,并推动了农业机械化进程。
      “尽管‘农业合作化运动’已过了五十多年,原先所建的粮食仓库和嗮谷场已不复存在,但农业的互助合作仍在延续。”董学贵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依然进行着换工互助,只是方式、规模和分配形式有所不同。”
 
      “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然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但其影响仍在持续。目前,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生产正以崭新的面貌,走向广大农村,走向现代农业。
 
档案解密>>>
农业合作化运动大事记
      ★1949年10月至1953年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第一阶段,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
      ★1953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会议提出到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意见。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
      ★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进度提出新的要求。
      ★1955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
      ★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记者 张存金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