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身亡 共饮者未制止被判担责

内容更新时间:2013-07-15 09:18:34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通讯员 林美雅
    本报讯
一男子与8名同事酒楼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死者的同事对此负有责任,因为他们明知死者每晚都要骑车回家,却仍然和他喝酒,而且对其酒后骑车不制止,于是,死者家属将8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州中院二审此案,维持一审判决:8名同事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5.7万余元。
聚餐后遇车祸 酒驾摩托者身亡
   
2011年2月,陈某与同事卓某、郭某等8人到闽江边的某酒楼聚餐。席间,陈某与8名同事共饮用3瓶干红葡萄酒、26瓶啤酒。散席后,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陈某追尾碰撞同向而行的一名骑自行车的人,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闽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驾驶报废且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陈某的死亡未获得任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将卓某、郭某等8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明知陈某每晚均骑车回家,却仍然和陈某喝酒致醉,且看到陈某酒后骑车仍不制止,造成陈某因此死亡,应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万多元。
 被告8人则认为,当天晚上是陈某提议聚餐,席间他们并没有劝酒行为,陈某也只是喝了一两杯啤酒,并没有喝醉。而且他们看到陈某酒后骑车,曾劝陈某不要骑车回家,但陈某执意骑车回家。陈某的死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他们8人不应负赔偿责任。
放任酒驾存一定过失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陈某酒后驾车,其死亡主因是自身重大过失引起。但8名被告应当知道陈某酒后驾车存在安全隐患,却采取放任态度,未加以制止,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8名被告属于一般过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庭判决8名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福州中院上诉。近日,福州市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