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过车瘾骗租车 恶意侵占被判刑

内容更新时间:2009-05-15 15:29:19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男子恋车成癖,因没钱买车,竟伪造驾驶证去租赁公司骗租车子,还一连骗租了4辆。近日,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何某是四川籍来榕务工人员,平日嗜车如命。但因工资不高,没买车也没考驾照,只是偶尔借别人的车来过过瘾。
      随着时间的推移,何某开车上瘾了,他决定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辆车好好过把瘾。去年1月,何某办了张假驾驶证,到福州某租赁公司,成功骗租了辆小车。何某兴奋不已,成天载着女友去兜风,还骗工友说是自己新买的车。谁料,因驾驶技术不娴熟,何某出了车祸,车子受损,所幸人无大碍。何某将车返还。缴纳部分维修费后,他又续签了一辆海马牌小轿车。这回,何某找人伪造了个车牌换上,直接开溜。
  车开了3个月,何某又将车撞坏了。他将车放到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维修,并用另一张假驾驶证,又骗租了一辆福克斯小车。2008年5月13日,何某又在马尾出事故。他以换车为由,续签了汽车租赁合同后,又骗走该公司一辆北京现代车。这回,何某一不做二不休,他将该车的GPS导航定位系统拆除,将车身由黑色改成银色,并套牌成四川牌。接着,何某载着女友和几个朋友,顺顺利利一路开回了老家。
      随后,两家汽车租赁公司不见何某和车子,便报了警。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京现代车价值77980元,海马轿车价值85740余元,合计人民币163720元。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及使用虚假驾驶证等方法与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记   者  陈建鋆 通讯员  徐丽萍 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