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 判刑又处罚金
内容更新时间:2009-04-03 11:58:10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近日,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杨某、李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对陈某、刘某、杨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先后十余次将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同时,陈某还以每天50元的工资雇请刘某为其贩卖毒品。李某将从陈某处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下线杨某的同时 ,也经营“零售”,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洪某(另案处理)吸食。为了储备自己的“库存”,刘某同时还从杨某处购买毒品。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陈某、刘某、杨某、李某均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陈某贩卖毒品8.5克,刘某贩卖毒品5克,李某贩卖毒品2.7克,杨某贩卖毒品2克,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案发后,刘某协助警方抓获杨某,杨某协助警方抓获李某,李某协助警方抓获陈某,三人均有立功表现。但被告陈某曾于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杨某曾于2007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入狱,是累犯。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杨某、李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非法收买并贩卖,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陈晓梅 通讯员 林其清)
据了解,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先后十余次将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同时,陈某还以每天50元的工资雇请刘某为其贩卖毒品。李某将从陈某处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下线杨某的同时 ,也经营“零售”,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洪某(另案处理)吸食。为了储备自己的“库存”,刘某同时还从杨某处购买毒品。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陈某、刘某、杨某、李某均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陈某贩卖毒品8.5克,刘某贩卖毒品5克,李某贩卖毒品2.7克,杨某贩卖毒品2克,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案发后,刘某协助警方抓获杨某,杨某协助警方抓获李某,李某协助警方抓获陈某,三人均有立功表现。但被告陈某曾于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杨某曾于2007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入狱,是累犯。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杨某、李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非法收买并贩卖,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陈晓梅 通讯员 林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