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内容更新时间:2009-03-13 14:02:19来源:闽侯乡音报

一、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591-2206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