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公告
内容更新时间:2009-02-13 14:53:23来源:闽侯乡音报
为认真吸取长乐市“1.31”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县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公共聚集场所整治办公室,自2009年2月5日至6月30日,在全县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五)洗浴、按摩、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宾馆、饭店;
(七)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集贸市场(室内)。
二、整治重点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报备情况。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文化、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经贸、外经、旅游、治安等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存在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场所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是否依照规范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安全组织培训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
(四)公共娱乐场所其他安全情况。场所营业时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是否超过核定人数;是否存在消费人员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等情况;是否存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仍在经营的超时经营情况;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情况。
三、整治措施
(一)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商、文体、卫生、治安、环保、安监、经贸、外经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业的;或者存在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存在任意一项手续不完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项全部手续均未办理的,由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
(二)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物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凡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
(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消防大队和辖区派出所按照单位分级管辖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封堵、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等消防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
(四)对场所营业时容纳的消费者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消费者人数,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公众聚集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予以停业整顿;对存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仍在经营的超时经营、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凡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存在1至4项任一项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罚。
此外,闽侯县公众聚集场所整治办公室还将举报有奖制度,对积极举报消防安全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91-22988218,举报投诉网址:www.mhxf119.com.
闽侯县公共聚集场所整治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一、整治范围
(一)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五)洗浴、按摩、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宾馆、饭店;
(七)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集贸市场(室内)。
二、整治重点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报备情况。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文化、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经贸、外经、旅游、治安等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存在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场所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是否依照规范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安全组织培训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
(四)公共娱乐场所其他安全情况。场所营业时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是否超过核定人数;是否存在消费人员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等情况;是否存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仍在经营的超时经营情况;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情况。
三、整治措施
(一)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商、文体、卫生、治安、环保、安监、经贸、外经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业的;或者存在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存在任意一项手续不完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项全部手续均未办理的,由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
(二)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物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凡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
(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消防大队和辖区派出所按照单位分级管辖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封堵、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等消防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
(四)对场所营业时容纳的消费者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消费者人数,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公众聚集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予以停业整顿;对存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仍在经营的超时经营、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凡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存在1至4项任一项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罚。
此外,闽侯县公众聚集场所整治办公室还将举报有奖制度,对积极举报消防安全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91-22988218,举报投诉网址:www.mhxf119.com.
闽侯县公共聚集场所整治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