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内容更新时间:2009-02-09 09:31:09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李女士花6700元买了一台新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并将电脑交由某货运公司托运至内蒙古某市。她填写了货运公司提供的托运单,上面载明:货物名称为笔记本,件数为1件,运费5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托运单下方用小字印着托运协议,载明:发货人必须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保险金,否则后果自负;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价格赔偿,未报价的按运价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千元。李女士在托运单发货人一栏签字,但托运单上“发货人不投保签字”一栏她并未签字。货运公司在托运单上盖有合同专用章。
后来,该电脑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李女士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其6700元或一台同样的电脑。但货运公司认为,根据托运单上所印的托运协议,李女士未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保险金,只能获得运费5倍的赔偿,即250元。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则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其6700元。
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货运公司赔偿李女士6700元。
2008年3月,李女士花6700元买了一台新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并将电脑交由某货运公司托运至内蒙古某市。她填写了货运公司提供的托运单,上面载明:货物名称为笔记本,件数为1件,运费5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托运单下方用小字印着托运协议,载明:发货人必须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保险金,否则后果自负;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价格赔偿,未报价的按运价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千元。李女士在托运单发货人一栏签字,但托运单上“发货人不投保签字”一栏她并未签字。货运公司在托运单上盖有合同专用章。
后来,该电脑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李女士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其6700元或一台同样的电脑。但货运公司认为,根据托运单上所印的托运协议,李女士未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保险金,只能获得运费5倍的赔偿,即250元。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则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其6700元。
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货运公司赔偿李女士67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格式条款而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在民事交易过程中为重复利用而事先拟定好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同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并非对方当事人承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的运输合同是托运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托运协议是货运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受到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相关规则的限制。货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自己明确提醒李女士注意托运协议中记载的货物丢失的赔偿方式条款;同时,货运公司制定的赔偿方式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本案中的运输合同是托运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托运协议是货运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受到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相关规则的限制。货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自己明确提醒李女士注意托运协议中记载的货物丢失的赔偿方式条款;同时,货运公司制定的赔偿方式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