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引发的房产之争
内容更新时间:2008-12-09 09:05:36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庞女士与吴先生原系夫妻,两人生有一子,吴先生系一家医院的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从单位分得一套福利性住房。2001年1月8日,吴先生与庞女士因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证上载明对本案讼争的房产有如下协议:“房产属于庞女士.其子居住”,标点符号仅以一点代替,有可能是逗号或顿号,但正是这一不规范的标点符号在当事人之间对房产归属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并进而引发了本案诉讼。2008年7月23日,庞女士以此为据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属其所有,并要求吴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吴先生则辩称,协议离婚时,考虑到孩子未成年,仅给庞女士和孩子暂时的居住权,并未让出房产所有权。并出示离婚证办理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所购住房一套由庞女士.其子居住.”经过质证,双方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皆无异议,但对其中的含义各执一辞。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关键的两份证据真实性皆无异议,综合当时情况可作如下分析:两份协议的真实含义应是一样的,离婚证中的协议,有两种可能的含义。但之前的离婚协议 “由庞女士.其子居住”从书写习惯可以看出,中间是顿号,并无歧意。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约定,并非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庞女士与吴先生原系夫妻,两人生有一子,吴先生系一家医院的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从单位分得一套福利性住房。2001年1月8日,吴先生与庞女士因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证上载明对本案讼争的房产有如下协议:“房产属于庞女士.其子居住”,标点符号仅以一点代替,有可能是逗号或顿号,但正是这一不规范的标点符号在当事人之间对房产归属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并进而引发了本案诉讼。2008年7月23日,庞女士以此为据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属其所有,并要求吴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吴先生则辩称,协议离婚时,考虑到孩子未成年,仅给庞女士和孩子暂时的居住权,并未让出房产所有权。并出示离婚证办理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所购住房一套由庞女士.其子居住.”经过质证,双方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皆无异议,但对其中的含义各执一辞。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关键的两份证据真实性皆无异议,综合当时情况可作如下分析:两份协议的真实含义应是一样的,离婚证中的协议,有两种可能的含义。但之前的离婚协议 “由庞女士.其子居住”从书写习惯可以看出,中间是顿号,并无歧意。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约定,并非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负有举证责任,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使审判结果有利于自己。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必须要具有“三性”:1.真实性,要保证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不得有虚假或伪造的成分,否则法院将不予认定。2.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争议的事实相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案件的本来事实。3.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了这三种基本属性,证据的证明力才会得到保证,为自己胜诉提供有力的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不同的证据,均具有证据的“三性”,在此情况下,法官将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本案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结合本案,如果单从离婚证上的协议来看,本案讼争房产似乎应属庞女士所有,但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吴先生在与庞女士达成离婚协议时,对房子的处理是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双方并根据这一协议才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只是由于吴先生书写上不够规范、严谨,造成双方之间对房屋归属上发生分歧。法官通过生活日常经验进行分析论证,最终驳回了庞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但其产生的原因却应引起重视。在民事活动中,某些当事人在对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表述时,由于语言文字运用欠妥,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认知模糊,以致一些小细节的“闪失”引起重大的疏漏,造成自己被诸多不必要的烦恼所困扰,这应引以为戒,避免发生同样的纠纷。(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结合本案,如果单从离婚证上的协议来看,本案讼争房产似乎应属庞女士所有,但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吴先生在与庞女士达成离婚协议时,对房子的处理是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双方并根据这一协议才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只是由于吴先生书写上不够规范、严谨,造成双方之间对房屋归属上发生分歧。法官通过生活日常经验进行分析论证,最终驳回了庞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但其产生的原因却应引起重视。在民事活动中,某些当事人在对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表述时,由于语言文字运用欠妥,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认知模糊,以致一些小细节的“闪失”引起重大的疏漏,造成自己被诸多不必要的烦恼所困扰,这应引以为戒,避免发生同样的纠纷。(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