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非法搜身工商所为消费者“讨说法”

内容更新时间:2008-11-21 10:40:50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不久前,福州的秦女士来到位于上街菜市场附近的永兴连锁超市购买食品时,被商家误认为未结账便携带店中商品出门,商家以消费者“偷东西”为由,对秦女士进行非法搜查。随后,秦女士向商家出具了购物小票,商家方才让秦女士离开。秦女士认为,商家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侮辱了她的人格尊严,令她十分气愤,并要求商家立即致歉。但商家认为,他们并无过错,拒绝了秦女士的要求。
      事后,秦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上街工商所12315服务台的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并证实了秦女士的说法,秦女士也出示了购物发票作为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以及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规定,上街工商所工商工作人员要求永兴连锁超市负责人必须向秦女士赔礼道歉。经过耐心教育,商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于日前向秦女士道歉。(记 者  张存金  通讯员  朱德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