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 抢劫又伤人
内容更新时间:2008-11-11 10:34:03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短短20分钟, 20岁的上街人林某森干出了他人生中的3件“大事”,先是想强奸一路边女子,在强奸未遂后,抢走受害人一部手机,临走时还踢了受害人一脚,造成对方鼻骨粉碎性骨折。近日,县法院做出判决,判处林某森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深夜里,恶魔在逞凶
2008年4月1日晚11时多,林某森路过上街镇红锋村舒鑫休闲中心对面路口时,看见单身女子阿英站在路边,起了非分之想。他强行抱住阿英,并将她拖到拐弯处,欲行强奸。阿英奋力反抗。见对方反抗,林某森扇了阿英一巴掌,阿英随后告知其身体不适,林某森认为其不能就范,就穿上了裤子。之后,林某森继续猥亵阿英长达四五分钟。
后来,林某森抢走阿英身上的高新奇X168型手机一部。抢走手机后,林某森害怕女子追赶,用脚踢阿英的头部,造成阿英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福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阿英被抢手机价值495元。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阿英伤情为轻伤。
10月14日,林某森落网。
踢一脚,是否另外犯罪
在法庭上,林某森的辩护人丁律师对于强奸未遂和抢劫两种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丁律师认为,林某森所实施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对阿英造成了伤害,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抢劫得逞,他的行为是抢劫的连续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不应对被告人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建秉峰律师所的陈建敏律师,陈建敏介绍,“这一脚”很关键。如果林某森已经实施完抢劫行为后,他再踢一脚那就是犯了故意伤害罪;如果林某森在抢劫行为过程中,踢了阿英一脚,那么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够成立。两者区分点就在于抢劫行为是否已经结束。
3罪名,判刑又罚款
县法院认为,林某森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林某森认为该妇女身体不适不能实行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外,林某森在阿英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抢劫其一部手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他在抢劫行为结束后,为了阻止被害人追赶,用脚踢被害人的头部,致其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后判决,林某森犯了强奸罪(未遂)、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 者 陈建鋆 通讯员 江彬)
深夜里,恶魔在逞凶
2008年4月1日晚11时多,林某森路过上街镇红锋村舒鑫休闲中心对面路口时,看见单身女子阿英站在路边,起了非分之想。他强行抱住阿英,并将她拖到拐弯处,欲行强奸。阿英奋力反抗。见对方反抗,林某森扇了阿英一巴掌,阿英随后告知其身体不适,林某森认为其不能就范,就穿上了裤子。之后,林某森继续猥亵阿英长达四五分钟。
后来,林某森抢走阿英身上的高新奇X168型手机一部。抢走手机后,林某森害怕女子追赶,用脚踢阿英的头部,造成阿英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福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阿英被抢手机价值495元。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阿英伤情为轻伤。
10月14日,林某森落网。
踢一脚,是否另外犯罪
在法庭上,林某森的辩护人丁律师对于强奸未遂和抢劫两种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丁律师认为,林某森所实施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对阿英造成了伤害,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抢劫得逞,他的行为是抢劫的连续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不应对被告人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建秉峰律师所的陈建敏律师,陈建敏介绍,“这一脚”很关键。如果林某森已经实施完抢劫行为后,他再踢一脚那就是犯了故意伤害罪;如果林某森在抢劫行为过程中,踢了阿英一脚,那么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够成立。两者区分点就在于抢劫行为是否已经结束。
3罪名,判刑又罚款
县法院认为,林某森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林某森认为该妇女身体不适不能实行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外,林某森在阿英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抢劫其一部手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他在抢劫行为结束后,为了阻止被害人追赶,用脚踢被害人的头部,致其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后判决,林某森犯了强奸罪(未遂)、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 者 陈建鋆 通讯员 江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