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 损人害己
内容更新时间:2008-10-31 15:03:49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期间,某家糖尿病专科医院在电视台的广告中对该医院治疗糖尿病等疾病的方法及效果进行了宣传。该广告播出后,Ⅱ型糖尿病患者原先生与该医院取得了联系,医院在复函中也对治愈疾病的疗效进行了相应的承诺。2006年4月,原先生来到该医院,医院对原先生进行简单的诊断后,就为其开具了相关的药物。原先生为此支付1.7万余元购药款。但是服药治疗后,原先生发现自己的血糖一直未降至正常值,与医院事先的承诺相差甚远。
原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返还购药款、加倍赔偿款共计3.5万余元,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医院双倍赔偿原某购药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返还购药款、加倍赔偿款共计3.5万余元,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医院双倍赔偿原某购药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医疗服务领域内的消费权益纠纷案件,本案原告原先生受到电视广告的影响,为治疗自己的疾病,主动与医院进行了联系,并到医院就诊,双方之间形成了医院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其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药品作了“治愈率、有效率”方面的承诺,这本身就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的内容具有一定的虚假性。而原告在服用了医院给开具的药物后,并未产生广告所宣称的预期治疗效果,由此可以认定,医院的商业经营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购药损失,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原告维权过程中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了认定,并给予了相应的支持。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5周年纪念日,今天以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努力做到事前识别真假和事后及时维权,学会理性消费。对商业经营者而言,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德为本,诚实经营,提高社会信誉的积累,这是自己与社会、与消费者交往过程所要铭记的不可违背的法则。( 记 者 陈建鋆点评法官 叶遵义 )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5周年纪念日,今天以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努力做到事前识别真假和事后及时维权,学会理性消费。对商业经营者而言,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德为本,诚实经营,提高社会信誉的积累,这是自己与社会、与消费者交往过程所要铭记的不可违背的法则。( 记 者 陈建鋆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