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免费乘车遇车祸公交公司仍赔17万余元

内容更新时间:2008-10-17 13:40:41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因父亲是33路车的驾驶员,李小姐在售票员“照顾”下未买票乘车,却在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事后,33路车所属的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查出李小姐没有买票后,向法院提出李小姐应当返还其垫付的12万余元医疗费。
      近日,该案件经县法院调解,福州市公交集团不仅未要求退还这12万余元医疗费,还赔偿了李小姐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5.3万元。
两车相撞   女子受重伤
      2007年9月18日下午3时许,李小姐乘坐闽A-1483号33路公交车从白沙前往福州上班,所乘公交车的司机不是别人,正是其父亲黄某。
  该车行至县城西郊时,与另一辆相向而行的33路公交车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一人死亡,40余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小姐身受重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当天就转往福州市区某大医院住院治疗67天。公交公司在此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12万余元。
女子未买票  公交集团提出不赔偿
  后公交公司在票务检查时,发现闽A-1483公交车少卖了一张票,经调查得知售票员王某当时碍于同事之情,未售票给李小姐。公交公司据此认为,李某无票乘车,公交公司与其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系其不当得利。于是公交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小姐返还医疗费。
      李小姐接到诉状副本后,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之外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双方在诉讼中互不相让,各执一词。
无票乘客乘车受伤   公交公司也要赔偿
      近日,县法院召集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双方均撤回诉状。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不再要求李小姐退还该公司此前为其垫付的12万余元医疗费用,同时当庭向李小姐交付了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款5.3万元。
      对于公交公司的抗辩理由,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敏认为,公交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李小姐上车后,售票员没有叫他买票,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这只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
      工作人员允许李小姐上车,事实上已经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公交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李小姐造成人身损害,李小姐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记 者   陈建鋆   通讯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