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基金引发的官司

内容更新时间:2008-06-20 11:02:52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利用储户输入账号密码的机会,先后采用欺骗转帐及隐匿取款的方法,将储户的资金挪用。日前,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
      2007年4月20日,原告陈某某委托表妹陈某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购融通蓝筹成长基金,银行的工作人员林某为了挪用原告的资金,在原告陈某某基金帐户已存入足额资金的情况下,利用陈某某的受托人陈某输入账户密码的机会,先后采用欺骗转账及隐匿取款的方法,将原告陈某某的62万元申购资金占为己有。2007年6月14日,原告再次委托表妹陈某到被告处申购国投瑞银核心基金4万元,被告的工作人员林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挪用了该笔资金。2007年7月27日,原告想要收回投资时,却发现基金账户里没有基金份额。于是,陈某某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告上了法庭。(记 者  陈晓梅 通讯员 刘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