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责任难逃

内容更新时间:2008-06-17 09:10:42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听从被害人的指挥开启搅拌机致人死亡。日前,县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12月5日17时30分,被告人杜某在某镇一砖厂与被害人谢某一起清理搅拌机内的卫生时,谢某站在搅拌机边,一只脚放在搅拌机斗内,杜某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开动搅拌机,致使谢某被卷进搅拌机内死亡。案发后,砖厂与被害人亲属经调解达成协议,由砖厂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二十三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杜某平日里与谢某的关系良好,杜某与谢某一起清理搅拌机的时候,因谢某嫌杜某做的不干净,故自己又亲自去做。在清理过程中,谢某一只脚在搅拌机斗内时仍叫杜某开启搅拌机,结果酿成惨剧。案发时,杜某没有预见到危险,仍去开机,致谢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   者  陈晓梅 通讯员  林其清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