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费起争执主动投案获轻罚
内容更新时间:2008-06-17 09:06:14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只因自来水费问题引起争执,收费员竟用管钳将对方砸成重伤,后主动投案自首。日前,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 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来到被害人林某在青口某村的新房收水费时,因自来水立户收费的问题与林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郑某要强制拆除林某的水表。林某不肯,上前欲阻止郑某。郑某用手中的管钳砸伤林某,后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被砸成重伤。同年11月7日,郑某到青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郑某在赔偿92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林某150000元作为被害人的医疗费等其他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同意,并请求法院给予郑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及其他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陈晓梅 通讯员 林其清 江静)
法院审理查明,2007 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来到被害人林某在青口某村的新房收水费时,因自来水立户收费的问题与林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郑某要强制拆除林某的水表。林某不肯,上前欲阻止郑某。郑某用手中的管钳砸伤林某,后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被砸成重伤。同年11月7日,郑某到青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郑某在赔偿92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林某150000元作为被害人的医疗费等其他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同意,并请求法院给予郑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及其他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陈晓梅 通讯员 林其清 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