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100问

内容更新时间:2007-12-07 11:04:25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  者  陈建鋆
      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具有哪些职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当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法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消、范围调整的程序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的设立、撤消、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捕。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应当如何设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