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单位违反有关条例被罚五万元
内容更新时间:2007-09-10 16:26:31来源:闽侯乡音报
■ 记 者 王立强 通讯员 何 谧 许学言
本报讯 8月30日,大湖派出所所长王心钰带领民警在白沙至汶石B标段(江洋农场彭湖村)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工程爆破单位在安全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欲进行爆破作业,民警当即予以制止,并对爆破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该爆破单位爆破员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将35粒雷管、15米导火线及150米左右导爆管存放于住处保险箱内达十余日之久(未及时退库)。经审查,行为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31日县公安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爆破单位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大湖派出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民爆物品管理规定,针对近期辖区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增多的特点,加强了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居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