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内容更新时间:2007-04-01 19:28:34来源:闽侯乡音报
降低诉讼门槛 减轻诉讼负担
□ 记者 陈建鋆 通讯员 叶遵义
本报讯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届时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就要按新的诉讼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曾于1999年补充修改)相比,新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司法领域的惠民政策,降低了诉讼门槛,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诉讼辅助事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
办法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5.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以下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未经过二审的裁定、判决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新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享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优惠情形:1.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2.当事人申请撤诉的。3.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公民,办法还专章规定了适用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措施,下列情形可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5.确需免交的其他情形的。
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诉讼辅助事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
办法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5.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以下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未经过二审的裁定、判决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新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享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优惠情形:1.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2.当事人申请撤诉的。3.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公民,办法还专章规定了适用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措施,下列情形可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5.确需免交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