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维权索赔

内容更新时间:2007-02-05 16:42:36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林其清  陈理达
      本报讯  1月30日,我县首例由检察院民政科建议民政局以被害人的监护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由县法院调解结案,受害人获得 7.5万元的赔偿。
      2006年12月中旬,县检察院民政科获悉公诉科正在审查起诉一起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由于受害者是无名流浪汉,暂时找不到该受害者亲属,因此面临民事赔偿无适合主体的问题,流浪汉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保障。在此情况下,民政科适时介入。2006年12月26日,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建议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为无名受害者主张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及时协调闽侯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县民政局采纳了县检察院民政科的建议,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身份向肇事司机李某及车主徐某索赔97580.2元,闽侯县法律援助中心也派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2006年1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同意赔偿死者7.5万元。目前该款已打入县民政局专门帐户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