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烟花爆竹有新规
内容更新时间:2007-01-26 10:24:08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黄 凌
本报讯 1月22日,记者从县公安局获悉,我县出台新规,对烟花爆竹施行“三禁一限”政策,即禁止生产、运输、经营,限制燃放。
新规规定:市民在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新历2月7日至3月4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可在非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除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及品种等规定与福州市区相同,全县不设销售网点,也不得进行生产运输(目的地非闽侯,且持有运输许可证除外)。春节期间,公安局将联合其他各部门对过往车辆进行设卡盘查,严格整顿,并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的,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新规规定:市民在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新历2月7日至3月4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可在非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除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及品种等规定与福州市区相同,全县不设销售网点,也不得进行生产运输(目的地非闽侯,且持有运输许可证除外)。春节期间,公安局将联合其他各部门对过往车辆进行设卡盘查,严格整顿,并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的,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