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一万五千 被判徒刑两年
内容更新时间:2006-12-18 22:10:46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记者 陈建鋆 通讯员 江静)近日,我县某银行客户部经理郑某因受贿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被告人郑某于1999年11月被聘为我县某银行市场拓展科副科长(主持工作),2000年10月市场拓展科更名客户部,郑某改聘为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被告人郑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0年至2004年前后5次向县嘉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索取或收受人民币9000元,于2004年至2005年间,前后3次向县搪瓷厂索取或收受人民币6000元,合计1.5万元人民币,并给两家企业贷款授信时提供方便。上述款项除1000元是拜年费外,其余均是以报销接待费名义索取。2006年6月13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1.5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