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档案局关于征集档案的公告
内容更新时间:2009-09-11 15:30:20来源:闽侯乡音报
为了记载和保存闽侯县历史面貌,更好地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闽侯县档案馆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有价值的历史资料、照片及实物,主要内容有:
一、历代特别是清代和民国时期闽侯地区的机构、政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历史档案,包括:
1、记录重大事件的报刊、书籍、照片等有关资料。
2、旧政权名册、帐簿、收付凭证、税赋、文契、文告、通令、区域图志、官员任免等资料。
3、公民个人形成或保存的家谱、合同、契约、委任状、日记、照片及其它资料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闽侯地区党的地下组织、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包括文件、电报、传单、布告以及领导人的日记,笔记、工作手册,照片等。
三、原籍闽侯或者在闽侯活动过的革命烈士、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和华人的档案以及国家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所形成的名人档案,包括私人照片,生平简历,主要业绩(成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杯,奖章等。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大小字报,传单、漫画,纪念章、证件、袖标,照片及音像资料等。
五、闽侯境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
六、闽侯境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七、其它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
八、征集方式
1、接受捐赠: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
2、收购: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寄存的,可以向我馆出卖,经我馆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双方协商议定收购价格。
希望社会各界踊跃捐赠。
一、历代特别是清代和民国时期闽侯地区的机构、政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历史档案,包括:
1、记录重大事件的报刊、书籍、照片等有关资料。
2、旧政权名册、帐簿、收付凭证、税赋、文契、文告、通令、区域图志、官员任免等资料。
3、公民个人形成或保存的家谱、合同、契约、委任状、日记、照片及其它资料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闽侯地区党的地下组织、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包括文件、电报、传单、布告以及领导人的日记,笔记、工作手册,照片等。
三、原籍闽侯或者在闽侯活动过的革命烈士、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和华人的档案以及国家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所形成的名人档案,包括私人照片,生平简历,主要业绩(成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杯,奖章等。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大小字报,传单、漫画,纪念章、证件、袖标,照片及音像资料等。
五、闽侯境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
六、闽侯境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七、其它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
八、征集方式
1、接受捐赠: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
2、收购: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寄存的,可以向我馆出卖,经我馆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双方协商议定收购价格。
希望社会各界踊跃捐赠。
联系电话:22072010
22982132
联系人 :黄主任
闽侯县档案局
闽侯乡音社
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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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主任
闽侯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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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