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参加医保 共促健康和谐

内容更新时间:2008-05-30 15:49:49来源:闽侯乡音报

 
      本报讯  昨日上午,县委宣传部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在街心广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月”活动,向广大群众分发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说明书,现场接受居民相关问题咨询。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前来参加。
      据了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林局长告诉记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记   者    徐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