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被疑小偷 工商调解终获赔偿

内容更新时间:2007-04-01 19:35:31来源:闽侯乡音报

□ 记者  徐超高  张存金  通讯员  黄晓鹰


      本报讯  消费者陈先生和妻子在超市购物,因身上所穿衣服与超市卖的衣服一样,被保安认定为小偷,并被强制扣押在超市仓库。后查明是误会,陈先生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未果。经12315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006年6月16日晚上8:00,消费者陈某和他的妻子到甘蔗某超市购物,9:10走出门口时,一位超市保安拦住他,说:“经超市服装部服务员确认,你偷了超市衣服穿在身上。”消费者陈某当即予以否认,并一再说明自己身上的新衣是前几天在福州买的,和超市里卖的一样实属巧合,确实没有偷。超市保安不顾陈某的解释,在众目睽睽下将陈某滞留在超市三楼仓库里。十点左右超市经理和保安把陈某带下来,向陈某说明这是一场误会。陈某说自己被超市非法扣押,精神受到伤害,名誉受到损失,当即向超市经理提出两个要求:一是要超市派人写一张道歉信贴在他村里或登报公开道歉。二是要超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元,误工费200元 。超市经理认为消费者陈某提出的要求太高。双方意见分歧,无法协商一致。
      第二天消费者陈某直接到县工商局12315投诉台投诉,投诉台工作人员马上打电话向超市了解情况,并说明了这件事对消费者产生的严重影响和后果。超市经理随即专程到县工商局12315投诉台进行了一些解释,承认由于超市工作人员处理不当,给消费者陈某造成伤害,但仍认为陈某要求太高。 经过投诉台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超市派人到消费者陈某家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600元。同时投诉台工作人员对肈事超市保安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超市领导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