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然接受订单 被诉商标侵权
内容更新时间:2009-08-10 09:47:24来源:闽侯乡音报
今年4月7日,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向福州市工商局举报,我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活塞,侵犯了某注册商标专用权,闽侯县工商局随即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我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活塞卡环、缸套、活塞等产品的加工销售。2009年2月中旬,该公司与客户张某某签订简易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要求该公司按张某某提供的汽车活塞样品,加工1200个标有被侵权商标的汽车活塞,合同金额为36000元,订货方当场预付了3600元合同订金,余款约定交货时付清。在接受订单过程中,该汽配公司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查验相应的合法营业证照,对加工产品上的图案未核实商标注册情况及索要商标合法使用相应材料。在调查中得知,该公司共生产了1317个上述标有被侵权商标图案的汽车活塞,但未交付订货方,同时,该公司无法提供订货方张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
据查,被侵权商标图案系韩国大宇国际株式会社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注册类商品包含汽车零件、汽油发动机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人并未授权任何人委托该公司生产该商标产品。该汽配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闽侯县工商局决定没收并销毁该汽配公司生产的侵权活塞产品,并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记 者 张存金 通讯员 朱德富 黄可增)
经查,我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活塞卡环、缸套、活塞等产品的加工销售。2009年2月中旬,该公司与客户张某某签订简易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要求该公司按张某某提供的汽车活塞样品,加工1200个标有被侵权商标的汽车活塞,合同金额为36000元,订货方当场预付了3600元合同订金,余款约定交货时付清。在接受订单过程中,该汽配公司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查验相应的合法营业证照,对加工产品上的图案未核实商标注册情况及索要商标合法使用相应材料。在调查中得知,该公司共生产了1317个上述标有被侵权商标图案的汽车活塞,但未交付订货方,同时,该公司无法提供订货方张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
据查,被侵权商标图案系韩国大宇国际株式会社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注册类商品包含汽车零件、汽油发动机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人并未授权任何人委托该公司生产该商标产品。该汽配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闽侯县工商局决定没收并销毁该汽配公司生产的侵权活塞产品,并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记 者 张存金 通讯员 朱德富 黄可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