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内容更新时间:2008-03-21 11:18:26来源:闽侯乡音报

      2008年春节过后,县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领导到一些企业就新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从总体看,新劳动合同法能够在企业中得到贯彻落实。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家及其员工在执行新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不解之处。初步归结起来,企业家有两点担心,员工有三点疑虑。为此,县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领导专门专访有关专家,得到了明确答复,现供大家学习参考。
      有的企业家认为,新劳动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竟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这样,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员工突然大量走人,企业怎么办,不能按期完成订单不是得赔死?
      专家认为,如果员工同时大量有预谋的离开,那老板应该反省自己对待工人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妥。如果是正常情况下的少部分工人离职,应该不会影响工厂的正常运作。事实上,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还没有把观念转变过来,劳动者是自由人,在选择工作的自由上,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国外的法律根本没有违约金这项约束,我们还规定了培训和竟业限制两种情况下要付违约金。
      有的企业家还说,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说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宜。实际上,新进来的即使是大学生,啥都不会,我们和同事经过一年多培养,总算让他能做一点事情了。这一年多,基本上我们公司就是给他工资让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翅膀硬了就走了,那我们公司的利益谁来保障?
      专家解答说,这是用人单位把培训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力的自然提高给混淆了,培训应该是到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培训。劳动者在不断工作中掌握技术,能力提高了,他也付出了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价值,单位已经获益。用人单位应该抛弃这种怨天尤人的心态。
      至于员工对新劳动合同法也有许多不解之处:有的员工说,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老板炒了我之后应该付我的经济补偿就只有十万吗?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两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个新条款,即经济补偿金的限量封顶条款:劳动者工资交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专家说,这一条款引起了企业、劳动者甚至是媒体的普遍误解,认为劳动者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一律是12年封顶。实际上,只要是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
      有的员工担心,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会让老板为了方便炒员工而把规章制度定得更严厉。比如他要是规定迟到一次就开除,打瞌睡一次就开除等,规章过于严苛怎么办?
      专家解释说,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迟到一次就开除这种条款是不会被法官支持的;至于打瞌睡这类的规章制度,要视劳动者的岗位来区别,如果是保安人员,打瞌睡就是很严重的过错;如果是公司文员,打瞌睡就不是严重过错,不能因此解雇。
      有的员工说,新劳动合同法的确是维护了我们的利益,但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能够真正实施吗?有人说这部法律被人称为“用来被违反的法律”,老板迟迟不施行怎么办?
      专家解答说,这部法律用了很多条款来规定企业的责任,且规定得非常具体,如果企业违反,必将承担很大的责任。比如,企业如果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要赔偿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要注意维权,积极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寻求救助。(祝企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