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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毒条例》明年起实施 “毒驾”可罚2万

http://www.mhnews.com.cn  2015-12-09 08:48:14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福州日报讯  《福建省禁毒条例》11月2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禁毒办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介绍,截至11月30日,全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达9.86万名。年初以来,全省破获毒品犯罪案件6000多起,同比上升66.5%;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600多名,同比上升46.5%;缴获各类毒品4.75吨,同比上升37.5%;查获吸毒人员2.7万人次,同比上升35.9%。由此可见,我省仍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高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

  《条例》修订既是应对我省严峻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禁毒地方性法规建设的工作要求。《条例》共6章53条,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在保证与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着重应对和解决福建禁毒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五大亮点。

  亮点一:小学五年级至高中

  要开展禁毒教育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素质和普法教育内容,根据本地禁毒工作实际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小学五年级至高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个课时;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以及其他公共视听载体等信息服务单位和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节目和公益广告等。

  亮点二:吸毒人员千人以上

  县(市)区应设戒毒医疗机构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戒毒康复措施。一是戒毒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提出设区的市、登记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家以上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解决吸毒成瘾人员戒毒治疗问题。二是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点建设。将建设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责任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拓展门诊和服药点覆盖面,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三是明确戒毒康复衔接措施。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使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闭环衔接。

  亮点三:

  特殊人群收治有了去处

  《条例》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医疗机构依法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集中隔离戒毒治疗,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样就使病残吸毒人员不再有“法外真空”。

  亮点四:加强媒体邮政等

  行业管控力度

  《条例》规定了媒体法定职责,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毒有害信息;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条例》要求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必须执行收寄验视、检查等制度,核对身份信息,并保存寄递、物流信息不少于一年,为公安机关追查毒品来源提供条件。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进入寄递渠道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时,针对麻黄碱类涉毒犯罪突出问题,《条例》新增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前置环节管制的规定,明确了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化学原料,这在全国禁毒领域尚属“首创”。

  亮点五:

  “毒驾”最高可罚款2万

  《条例》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员,已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领相关驾驶证照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等内容。

  (福州日报 记者 程仁山)